要求

5.1 高杆照明设施的总体要求

5.1.1 高杆照明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 高杆照明设施应符合CJJ45的有关规定。

5.1.3 照明灯具应符合GB7000.1中有关规定。

5.1.4 高杆照明设施的生产单位应向使用或设计单位提供与基础设计有关的资料。

5.1.5 高杆照明设施所用的钢材、外购件和协作件等,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附有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必要时应进行抽检,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5.1.6 高杆照明设施的所有黑色金属构件(包括灯杆内壁)应采用热浸锌等防腐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GB/T9790、GBJ36011和GB/T11373的有关规定。

不便于维护的零部件,应采用不锈钢等材料。所有紧固件必须有防松措施。

5.1.7 液压可倾式高杆照明设施的液压系统应符合GB/T3766、GB/T7935的规定,液压油取样和测量方法应符合ZBE39001的规定。

5.1.8 高杆照明设施基础的设计、施工应符合GBJ10、GBJ7的规定。

5.1.9 高杆照明设施的抗震设计,必须符合GBJ11的规定。

5.1.10 高杆照明设施的抗风压设计应符合GBJ9和GBJ135中的有关规定。

5.1.11 高杆照明设施竖立后的垂直度,杆梢的允许误差应小于杆高的3‰。

5.1.12 高杆照明设施安装固定后,经240h运行工作后,全部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规定。

5.2 灯杆

5.2.1 灯杆主要分为圆锥形和多边棱锥形两大类。

5.2.1.1 圆锥形灯杆,其截面圆度误差不应超过5‰。

5.2.1.2 多边棱锥形灯杆,其对边间距偏差以及对角间距偏差应小于1%。

5.2.1.3 灯杆单节杆面扭曲度误差不得大于7°。

5.2.2 灯杆轴线的直线度误差不得大于杆长的2‰。

5.2.3 灯杆设计应符合GBJ17钢结构设计规范,材质采用碳素结构钢、低合金结构钢或不锈钢时,钢材性能应符合GB/T699、GB/T700、GB/T1591、GB/T1220的规定。

5.2.4 灯杆在风压标准值作用下的最大应力,应小于材料强度设计值。

5.2.5 灯杆的焊接质量应符合GB/T12469的要求。不得有影响强度的裂纹、夹渣、焊瘤、烧穿、弧坑和针状气孔,并且无折皱和中断等缺陷。不锈钢复合钢板焊接质量应符合GB燉T13148的有关规定。

5.2.6 灯杆一次成形不宜小于8m,当拼接式灯杆时,在拼接处须在灯杆内加衬套,长度不应小于300mm,壁厚不应小于灯杆壁厚的80%,采用内法兰盘拼接灯杆,应符合GBJ135的有关规定,杆长允许误差±1‰。

5.2.7 插接式灯杆,插接长度应大于插接处大端直径的1.5倍,灯杆插接好后,配合间隙不得大于3mm,杆长应符合设计要求。

5.2.8 灯杆焊缝探伤要求应符合GB/T3323和GB/T11345中的评定标准,并有探伤测试的合格报告。

5.2.9 灯杆门(或开口处)应有加强措施,确保其力学性能不低于未开门(口)时的强度。

5.3 灯盘、灯具

5.3.1 灯盘设计一般应以功能型为主,其灯具支架应为可调式,便于调整投射方向,灯盘造型美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3.2 封闭式灯盘应有良好的散热条件,如采用玻璃钢材料,必须用阻燃型树脂。

5.3.3 灯盘结构宜选用铝合金等重量轻、防腐性能好的材料,并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可设计成多片组装成型。

5.3.4 灯盘内导线(软缆或软线)宜采用阻燃型导线,排列应有固定架,导线不应承受过度的机械应力。

5.3.5 照明灯具应选用密封性能好(≥IP55)、配光好、效率不低于60%的灯具,安全要求应符合GB7000.5的规定,包装要求应符合GB/T7004的规定。

5.3.6 采用多层框架结构形式时,应保证上层灯具的光束不被下层灯具或框架遮挡。

5.3.7 框架式灯盘内镇流器、触发器、熔断器和电容器宜装设在灯具内,或专用接线箱(盒)内。

5.3.8 光源应采用高压钠灯,对显色性要求较高的地方,可选用显色改进型高压钠灯或金属卤化物灯。

5.3.9 高杆照明平均亮度(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应符合CJJ45—1991中2.0.2的规定。

5.4 升降传动系统

5.4.1 升降传动系统应具备手动、电动两种功能,机构传动灵活、升降平稳、安全可靠。

5.4.2 减速机构应灵活、轻便,并应具有自锁功能。变速比应选配合理,灯盘电动升降时速度不宜超过6m/min。

5.4.3 升降系统必须采用不旋转镀锌钢丝绳或不锈钢丝绳,并应符合GB8903、GB/T9944的要求。

5.4.4 钢丝绳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5.4.5 钢丝绳升降传动滑轮轴最大应力应小于材料屈服点应力的30%,其传动滑轮直径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2倍。

5.4.6 电源电缆线随钢丝绳升降用的导向滑轮的直径应大于电缆直径的8倍。

5.4.7 升降式高杆照明设施宜选用失电制动电动机,转速应与减速器的规格相匹配,其功率应满足升降所需的功率。

5.4.8 传动系统应设置扭矩可调的过载安全离合器或其他过载安全保护装置。

5.4.9 灯盘升降都必须装设电气、机械限位装置,限位装置应准确可行,并应有超行程限位保护。

5.4.10 升降采用单根主钢丝绳时,宜采用防止灯盘发生意外坠落的制动或防护装置。

5.4.11 为防止灯盘在升降过程中与灯杆之间的碰撞破坏防腐层,宜在灯盘上采取防碰撞措施。杆内线路必须固定牢靠,无受压、受夹、受损现象。

5.4.12 钢丝绳在灯盘上升到位后,宜设置自动挂、脱钩卸载装置,并挂、脱自如,使灯盘可靠地挂置在灯杆上,不应在风力作用下发生扭动现象。

5.5 可倾式液压系统

5.5.1 可倾式液压系统和液压元件应符合GB3766、GB7935的规定。

5.5.2 液压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元件的选择、应用、配置和调节等,应首先考虑人员的安全和事故发生时设备损坏最小,并且便于拆卸维护保养。

5.5.3 液压油泵与原动机之间的联轴器的型式与安装要求必须符合液压泵和原动机制造厂的规定。

5.5.4 各油缸应装有锁紧装置,防止油缸活塞杆自行伸缩,并装有管路破裂保护阀。杆体在空中应能可靠停止,继续起落不允许有下滑现象。油缸密封必须每三年更换一次。

5.5.5 液压系统安全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1.2倍,系统额定压力不得超过泵的额定压力。

5.5.6 控制阀必须有正确定向措施,为保证安全,阀的安装必须考虑重力、冲击或振动对阀内主要零件的影响。在起动、制动或在控制系统失灵时,须保持自身位置的执行元件,必须由起失效保护作用的阀来控制。

5.5.7 设计系统时所规定的液压油(液)必须适应系统中所有元件与橡胶件。一般环境温度为-10~40℃使用YB/N46液压油;环境温度为-20~-40℃时使用YC/N32液压油。

5.5.8 液压系统管路设置应安全合理,便于元件安装、调整、修理和更换。管子弯曲处应圆滑,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及压扁现象。

5.5.9 当系统处于停车位置,液压油(液)从阀、管路和执行元件泄回油箱会引起设备损坏或造成危险时,必须有防止液压油(液)泄回油箱的措施。

5.5.10 回路必须设计成能在液压执行元件起动、停车、空转、调整和液压故障等工况下防止失控运动与不正常的动作顺序(特别是作垂直和倾斜运动时)。

5.5.11 软管应符合GB/T3766—1983中5.1.7和5.1.8的规定。

5.5.12 液压元件在配置前必须按规定清洗干净,不允许有任何污物(如铁屑、毛刺、纤维状杂质等)存在,并严禁用棉纱、纸张等纤维易脱落物擦拭元件内腔及配合面。

5.5.13 液压系统制造厂必须向用户提供液压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或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5.5.13.1 液压系统工作原理图、管路示意图及使用说明。

5.5.13.2 每个液压控制阀的压力调定值。

5.5.13.3 要求充入系统至最高液位的油量。

5.5.13.4 规定的工作液品种与粘度范围。

5.5.13.5 有关的电气及机械控制元件操作时间程序表。

5.5.13.6 管路两端的识别标志。

5.5.13.7 要求定期测试、维护保养的测试口、加油口、排油口、取样口、滤油器等设备的位置。

5.5.13.8 液压系统的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

5.6 防腐处理

5.6.1 热浸锌防腐蚀

5.6.1.1 热浸锌层厚度:金属件壁厚小于5mm时,不应低于65μm,等于或大于5mm以上时,不应低于86μm。

5.6.1.2 浸锌件的锌层应均匀、光滑、无毛刺、滴瘤和多余结块,用硫酸铜液作浸蚀试验时,四次不露铁,锌层应与金属基体结合牢固,经锤击试验,锌层不剥离,不凸起。

5.6.2 热浸铝防腐蚀

5.6.2.1 热浸铝层厚度:浸渍型采用铝涂覆等于或大于80μm,涂覆量应等于或大于180g/m2;采用合金铝涂覆等于或大于40μm,涂覆量应等于或大于90g/m2。

扩散型采用铝涂覆等于或大于100μm,涂覆量应等于或大于280g/m2。

5.6.2.2 涂覆层应在渗铝钢表面覆盖完好和连续,不出现假渗、漏渗、扩散型不出现裂纹和剥落等缺陷。

5.6.3 热喷涂防腐蚀

5.6.3.1 热喷涂厚度:3~5mm金属件壁厚不应低于60μm,6mm壁厚及以上不应低于80μm。

5.6.3.2 喷涂件质量不得有剥落、龟裂现象,对涂层与基体结合强度进行检查试验时,不得有开裂和剥落。

5.6.3.3 热喷涂后,必须对涂层作封孔处理,封孔可采用酚醛树脂、环氧树脂及封孔漆。

5.6.4 涂漆工艺要求

5.6.4.1 高杆照明设施黑色金属构件都必须热浸锌或镀锌防腐后,再进行涂漆处理。

5.6.4.2 涂漆地点的温度应在5~38℃,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当涂漆环境不符合要求,雨天或构件上结露时,禁止作业,涂漆后4h内严禁淋雨。

5.6.4.3 所涂底漆厚度不应小于40μm,涂完漆后总厚度为125~175μm;漆膜应光滑均匀,不得有金属外露或有挂漆及皱褶。

5.6.4.4 油漆涂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SG286—1982中的2.1,2.2和2.3的要求。

5.6.5 对热浸锌和热喷涂的灯杆因故须作修整的部位和数量不得超过2处,每个修整的部位及接疤不得大于100cm2。

5.6.6 其他金属构件作修整的部位不得超过整个表面积的5%。

5.6.7 高杆照明设施的灯杆、灯盘、接地装置等金属构件都应符合本标准5.6的防腐处理要求。

5.7 配电和控制设备

5.7.1 配电线路和灯盘线路的固定连接应符合GBJ232的有关规定,灯具的线路固定连接应符合GB7000.1的规定,所用线缆应符合GB5013和GB5023的要求。

5.7.2 所用线缆在钢管或灯柱内不应有接头,并留有一定余量。导线应有一定的机械强度,接至电源的铜导线,截面不应小于6mm2;接至每只灯的铜导线,其截面不应小于1.5mm2,宜采用阻燃型导线。

5.7.3 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并能经受60N,历时1min的试验,无松动脱落现象。

5.7.4 配电控制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必须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维护。

5.7.5 配电(箱)柜应具有照明控制和灯盘升降控制的功能,照明控制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两种方式,但三相负荷必须相对平衡,为节约能源,可作全负荷照明和采取半夜灯控制方式等多种节电措施。

5.7.6 灯盘升降操作按钮从灯杆内引出,引出线应大于10m,引出线应符合移动电器设备用的线缆要求。

5.7.7 配电(箱)柜电气排列、配线要整齐,盘后引出及引入的导线应留有适当余量,以便检修,导线穿过铁盘面时,需装绝缘护圈。

5.7.8 电气设备处于断开状态时,可动部分均不应带电,垂直安装时上端应接电源,下端接负荷。

5.7.9 电源电缆与灯杆内主电缆和灯盘主线路之间应采用自锁式防松防水插接头。不得采用普通三相插座作联接。

5.7.10 电气部件间的连接件,在可能出现扭转、弯曲和振动等作用时,应安全可靠地固定,无松动现象。

5.7.11 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

5.7.11.1 电源进线与地之间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0MΩ。

5.7.11.2 照明电源进线与地之间应能承受50Hz、1000V,历时1min的耐压试验,无击穿和闪络现象。

5.7.11.3 动力电源进线与地之间应能承受50Hz、2000V,历时1min的耐压试验,无击穿和闪络现象。

5.8 保护接地和避雷装置

5.8.1 金属灯杆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应有良好的保护接地,接地线与接地体、接地极的连接必须牢固,并有防松装置。如暴露在易损伤之处,还须加防护装置。

5.8.2 接地装置应符合GB50169规范要求,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5.8.3 避雷装置设计应符合GBJ64规范要求,避雷针应采用25热镀锌圆钢或40热镀锌钢管,壁厚不应小于2.75mm。避雷针的设置应确保灯盘在其保护范围之内。

5.8.4 垂直接地体所用热镀锌钢管,其壁厚不应小于3.5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mm。

每根接地体长度不应少于2.5m,并不应少于3根(含3根),极间距离宜为长度的二倍,顶端距地面不应小于0.6m。

5.8.5 接地线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铜芯线最小截面不应小于4mm2;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严禁使用单股铜线和裸铝线作接地线。

5.8.6 接地体(极)焊接,当采用扁钢或圆钢时,其搭接长度必须为扁钢宽度的2倍或圆钢直径的6倍以上,并作防腐处理。

5.8.7 升降、传动、可调金属部件、插接式灯杆应有可靠的接地连续性,并具有低阻值,确保良好的电气接触。

5.9 高杆照明设施基础

5.9.1 高杆照明设施基础的设计应符合GBJ7的规定,并考虑风压标准值和地震等影响,以及所在位置的地质条件、杆高、载重量和使用要求,与邻近建筑物的互相影响。

5.9.2 基坑开挖工程应验算边坡稳定性,并注意对基坑边邻近构筑物的影响,验算时,应考虑坡顶堆载、地表积水等不利因素,必要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5.9.3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应充分注意保持基坑底土的原状结构。

根据土的软硬程度,在基坑底面设计标高以上保留20~40cm厚的原土层,采用人工或其他能保证不致破坏地基土结构的方法挖除。基坑开挖经验收后,应立即进行基础施工。

5.9.4 基础的预埋钢筋和固定灯杆预埋螺栓应力的计算,应符合GBJ135中的要求。

5.9.5 浇制混凝土基础前要把灯杆固定螺栓与基础面板两面用螺母拧紧,面板就位安放平正,将固定螺栓与钢筋焊牢,钢筋焊接应符合GBJ18的技术要求。

5.9.6 在基础面板下面,从基础外侧面到灯杆中心位置,预埋不应小于60钢管(或聚乙烯管),作为电缆线的引入孔。

5.9.7 固定螺栓外露螺纹部分在浇制前应涂上油脂,并用塑料薄膜包扎加以保护。

5.9.8 基础宜连续浇筑完毕,如二次浇筑,应符合GBJ10的有关规定,保证施工质量。在继续浇筑混凝土前,必须清除杂物,将表面冲洗洁净,注意接浆质量,然后再浇混凝土。

5.9.9 基础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C20,混凝土应做抗压强度试验,并按GBJ10中的有关规定验收。

5.9.10 基础与防雷接地系统应同时施工。

5.9.11 冬季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基坑底土的冻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