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3.2、3.3、3.4、3.5、3.6、3.7条。
5.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中3.2~3.11条共10项。
5.2.1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首次生产或停产半年以上重新生产时;
b)连续生产二年以后;
c)更换粉末涂料品种或明显改变生产工艺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2.2 在进行型式检验时,耐候性能允许用粉末涂料生产厂提供的由国家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作依据。
5.3 抽样规则
当批量小于或等于300樘时,出厂检验应每批进行一次;若批量大于300樘时,每增加500樘,出厂检验应再增加一次。
抽样数量:以钢门窗进行试验的项目,每批抽样数量为2%,但不得少于5樘,型式检验时抽样数量为6樘;以试板进行试验的项目,抽样数量按相应的标准执行,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每批每项应取3个试板进行试验。
5.4 判定规则
喷塑钢门窗的涂层按本标准检测必须全部合格,当有一项或多项不合格时,则应对不合格的项目加倍抽样进行检验,仍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该批喷塑钢门窗的涂层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