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冻土工程地质勘察

11.1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冻土地区输油、水、气管道线路及其穿、跨越工程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其他管道工程亦可按本规定执行。

11.1.2 管道工程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可分为:可行性研究(选线)勘察、初步勘察及详细勘察三个阶段。

在冻土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适当简化勘察阶段。

11.1.3 勘察工作应沿构筑物轴线进行地质调查、勘探和室内外试验等。

11.1.4 泵站等构筑物地基勘察应按第8章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