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规划阶段勘察

10.2.1 规划阶段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应在规划任务确定的河段和范围内进行。

10.2.2 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基本任务应对规划开发区域内的冻土条件作出总体评价,进行冻土分区,初步评价各梯级工程,特别是第一期工程的冻土条件以及建筑物施工和运行对冻土工程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产生的相互影响。

10.2.3 规划阶段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分为,准备工作和实际勘察工作两部分:

10.2.3.1 准备工作:应包括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地区的初步踏勘,编写勘察工作大纲。

10.2.3.2 实际勘察工作:应包括对规划河段的河谷和相邻地带,以及各梯级工程与库区冻土条件的勘察与评价。

10.2.4 资料搜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0.2.4.1 河谷的地形和地貌。

10.2.4.2 研究区的气象资料。

10.2.4.3 河段规划的初步方案。

10.2.4.4 研究区的冻土研究资料。

10.2.4.5 区域开发程度和自然与人类活动的资料。

10.2.4.6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基本资料。

10.2.4.7 其他资料,如卫片、航片等。

10.2.5 通过对上述资料的整理分析和踏勘工作,应编写规划河段内的冻土条件的报告或说明书,作为研究流域规划方案、编制冻土工程地质勘察任务和工作大纲的依据。

10.2.6 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应根据河流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技术任务书,结合冻土勘察要求进行编制。工作大纲应包括河段一般冻土调查和水利枢纽冻土勘察两部分。

10.2.7 河段冻土工程地质调查宜采用控制地段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10.2.7.1 所选的控制地段在气候、地质结构、地形地貌、河谷
形态等方面应是典型的,应能说明规划水利枢纽的冻土条件,并对一定区域的冻土条件具有代表性。

10.2.7.2 控制地段应根据资料整理分析和踏勘后对全河段冻土条件得出的初步分区进行选择。控制地段应与规划水利枢纽相结合。控制地段的数量应根据河段冻土研究的详细程度、河流大小、规划水利枢纽的多少、冻土条件的变化程度和地质地貌条件等确定,一般宜选3~5个。

10.2.7.3 控制地段的范围不宜小于5~10km,制图的比例尺不宜小于1∶500000。

10.2.7.4 河谷冻土的一般性调查采用踏勘,并选择适宜的勘探方法如浅井和小型钻探等。

10.2.8 水利枢纽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应查明多年冻士的分布、季节融化深度、冻土的含水率和融化压缩性质以及各种冻土现象。对季节冻土主要查明季节冻结深度、土的冻胀性和地下水变化。

10.2.9 水利枢纽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方法采用钻探、坑槽探、物探和原位测试等方法。钻孔宜布置在坝体轴线上,钻孔数量为1~2个。钻孔的深度应超过地温年变化深度以及按工程需要打穿多年冻土层。

10.2.10 引水渠道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应在每个渠线方案0.5~
1.0km宽度范围内进行。

10.2.11 对规划水利枢纽拟定的建筑材料场地应进行季节冻结与季节融化深度和多年冻土厚度调查。

10.2.12 根据控制地段、水利枢纽区和河谷冻土勘察结果编制出规划河流(段)的冻土分区图和冻土地质勘察报告。冻土分区图比例尺的大小应根据规划要求确定,一般采用1∶1000000,大型河流可采用1∶2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