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与公路冻土工程地质勘察

9.1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冻土地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新建铁路、改建
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对于其他等级公路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工作量可按本章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减少。

9.1.2 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查明建设地区的冻土工程地质条件,为选择线路方案、设计各类建筑物、制定施工方法、提出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9.1.3 调查与测绘宽度应以能满足线路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病害处理为原则,一般测绘宽度为路基中线两侧各100~200m。对于冻土条件复杂的路段,应根据冻土现象的发生、发展和影响范围以及冻土工程地质条件分析评价的需要予以扩大。

9.1.4 地质点的布置,目的必须明确,密度应结合工作阶段、成图比例、露头情况、地质及冻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确定。选点应具有代表性,数量以能控制重要地质界线和冻土区域特征,并能说明冻土工程地质条件为原则。

9.1.5 施工阶段冻土工程地质勘察是对前期勘察工作的检验和补充,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以便及时改进施工方法和处理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符合实际冻土工程地质条件。

9.1.6 运营铁路和公路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是为监测和预报沿线地质病害发生、发展提出防治措施,以及为设计整治工程提供冻土工程地质资料。

9.1.7 新建铁路、一级公路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应划分为工程可行性研究(踏勘)阶段、初测阶段和定测阶段。二、三级公路可按照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定测两个阶段进行冻土工程地质勘察。

9.1.8 铁路和公路冻土工程地质勘察的基本要求按第4章进行。勘察工作内容根据各勘察阶段的任务确定。

9.1.9 铁路和公路房屋工程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应按第8章执行。

9.1.10 铁路和公路工程的冻土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应符合第6章的有关规定。冻土试验和观测应符合第7章的有关规定。

9.1.11 在多年冻土分布地区选线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9.1.11.1 线路应避免挖方,并应减少零断面及高度小于1.0m的低填方。

9.1.11.2 线路通过山岳、丘陵的融冻坡积层时,宜选择在缓坡
上部;线路走向沿大河河谷时,宜选择在高阶地上;在多年冻土不稳定地段线路宜按最短距离通过,以及宜避免顺着大河融区附近的多年冻土不稳定地段定线。

9.1.11.3 选线时,应考虑建筑群、大桥、长隧道、大型立体交叉对多年冻土地基的特殊要求。

9.1.11.4 线路通过冻土现象分布地段时,应予绕避,如必须通
过时,可按下列原则确定线路走向和位置:

(1)线路宜从厚层地下冰分布区的较窄和较薄的地方通过。
(2)线路宜从热融滑塌体外缘下方以路堤通过。
(3)线路宜用路堤穿过热融湖塘和冻土沼泽。
(4)一般不宜在地下水及冰椎、冻胀丘发育地段设计挖方。

9.1.11.5 铁路车站站址和公路的管理和服务设施场址应选择在基岩和粗颗粒土等对建筑有利的地段。宜避免把站址选在富冰、饱冰冻土和含土冰层分布地段。在冻土现象发育地段和多年冻土不稳定地带不宜修建该类建筑物。

9.1.11.6 桥址选择时,除应避开冰椎发育地段外,尚应避免使
同一座桥的墩台分别设在融土和多年冻土两种不同的地基上。

9.1.11.7 在地下水发育地段不宜设隧道。应避免将洞口放在冻土现象发育的地段。

9.1.12 选线时,冻土现象的调查与测绘应按第5章有关规定进行。

9.1.13 铁路和公路旧线改造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划分、任务和要求与新建铁路、公路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相同。铁路增建第二线和改建公路绕行线地段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按新线办理。既有线改造和铁路增建并肩平行第二线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应查明工程修建后冻土工程地质条件及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多年冻土上限的变化及其引起的冻土工程地质问题;已有建筑物多年冻土地基利用原则和采用措施的正确性:沿线冻土现象的类型、危害程度及病害防治效果。

9.1.14 多年冻土区筑路材料的勘察除应查明料场的多年冻土条件,评价料场开采及废方堆放对多年冻土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外,尚应查明沿线粘性土料场和工程用水的分布和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