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治疗

3.1 防疫制度

3.1.1 动物防疫工作应防治并举,以防为主,每年制订防疫计划,并且应按有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执行。

3.1.2 严禁在园内私自饲养动物;严禁携带动物(包括动物尸体、皮张)入园游览。

3.1.3 病亡动物尸体的解剖和处理,必须按防疫规定办理。

3.1.4 当动物发生急性传染病时,应根据疫病种类及扩散范围,立即实行区域疫区封锁或全园封锁。

3.2 动物检疫

3.2.1 动物园应设置检疫场所

3.2.2 新进动物,应按规定隔离检疫。检疫期满,方可转入展览区。

3.2.3 外运动物,应经兽医检查,出具检疫许可证。

3.3 健康检查

3.3.1 每年应进行一次动物健康普查,珍贵动物要填写检查表。

3.3.2 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动物健康查访,并研究饲养管理措施和疾病防治方案。''

3.3.3 兽医和饲养技术人员每天查访一次所分管的动物。饲养员应掌握动物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3.4 疾病治疗

3.4.1 动物园应设立兽医院,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主管全园动物疾病治疗工作。

3.4.2 动物患病,兽医必须进行诊断,迅速采取治疗措施。对重症和疑难病例,应严密护理并做好急救准备。

3.4.3 珍贵动物患病时,动物园主管领导应亲临现场,组织医护人员积极进行抢救治疗。

3.4.4 动物病亡必须及时进行解剖和必要的病理检查,填写解剖记录和死亡登记。珍贵动物应作出死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