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详细勘察阶段

5.4.1 根据初步设计鉴定意见,应详细查明沿线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5.4.2 详细勘察阶段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复杂地段、特殊地段或有施工特殊要求的区段,应进行重点勘察,并应提出评价及处理方案。

2对车站、出入口、通风道、水源井、车辆段等应进行单独详细勘察。

3车站横剖面图不得少于3个。在地质条件复杂地段的区间应布置横剖面。

4依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结合设计及施工方法的要求,按车站、区间综合各项指标以数理统计的方法分层,提出设计所需要的技术参数。

5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补充初步勘察的不足。时一步查明地下水的性质,并做出评价。需要降水施工时,应分车站、区间提出降水方法及有关计算参数。

6分析沿线建筑物、地下构筑物及管线在施工过程中的稳定性,并提出防护措施。

5.4.3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数量、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孔间距可按 表5.4.3 确定:

2勘探孔深度:

1)第四纪松散地层中控制性钻孔的深度应根据区间、车站的埋深,地层、地下水等地质条件、设计要求、施工方法及降水工程的需要确定,其它钻孔可钻至基础底下6~10m;

2)基岩地区控制性钻孔:微风化带应钻入3~5m,但每个车站、区间必须有进入基底下1~3m的钻孔。在中等风化带应进入基底下3~5m。

3取样试验及原位测试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4必要时各车站、区间及每个地貌单元进行水文地质试验。

5水源井勘探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

6车辆段内线路勘察应按本规范第1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绘制地质纵剖面图外,必要时还应绘制地质横剖面图。勘探深度可钻到基底下4~8m,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时可适当加深。

5.4.4 应分车站、区间提供沿线地下水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流
速、流向、渗透系数、历年最高水位、枯水位、勘察时水位、水质等水文地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