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3.0.1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应按不同设计阶段的精度要求,实施相应的勘察工作。

3.0.2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应结合不同的施工方法,为工程设计提出岩土分布及其技术参数的评价,并应提出工程建议与监测措施。

3.0.3 工程安全等级应根据工程破坏后果和工程类型来确定,安全等级划分可按 表3.0.3 确定:

3.0.4 隧道通风设计或冻结法施工,应测定岩土的热物理指标。

3.0.5 应搜集和分析地表水系的水情要素,并应提供沿线地下水参数。

3.0.6 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地段,对附件土体变形和重要建筑物的沉降,应提出监控措施。

3.0.7 对沿线重要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应进行调查,并应提出保护措施。

3.0.8 对地下有害、可燃气体、突水、涌砂等危险地段应进行调查,并应进行必要的勘察测试。

3.0.9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的场地复杂程度,宜按 表3.0.9 划分:

3.0.10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应按当地基本烈度设防。

3.0.11 场地土类型划分、建筑场地类别划分、地基土液化判别,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构筑物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铁道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J111的有关规定。凡对地面建筑物,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其划分深度应满足设计的需要。

3.0.12 车辆段及其附属建筑勘察可与正线勘察同步实施。通风道、通风井及水源井的勘察宜在详细勘察阶段实施。

3.0.13 应对岩土的变形和应力变化、围岩稳定、降水效果、支护
结构状态以及对邻近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影响等提出监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