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膨胀土
11.3.1 膨胀土的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与膨胀土有关的地形、地层、地下水与气象特点。
1)地层结构、时代、成因、分布与厚度变化。
2)地形形态。
3)浅层滑坡的存在、分布、发生发展规律与治理经验。
4)地表水的排泄条件,地下水位与变化幅度。
5)多年的气象资料及大气的影响深度。
6)当地的建筑经验,建筑物与道路的破坏形式,发生发展特点与防治措施等。
2土的自由膨胀率、膨胀率、收缩系数与膨胀力等特性指标。必要时,宜进行土的粘土矿物成分鉴定。
3膨胀土的膨胀潜势分类、地形条件分类与地基的胀缩等级。
11.3.2 膨胀土的勘探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勘探点中应有足够的探井,必要时可以井探为主。
2取土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必要时全部勘探点均可用于取试样。
3勘探深度,除应超过压缩层深度外,尚应大于大气影响深度。对于桩基,勘探深度还应满足桩基设计的需要。
4在大气影响深度内的土试样,取样间隔宜为1m,在大气影响深度以下,取样间隔可适当增大。
5钻孔、探井应分层回填夯实。
11.3.3 进行在荷载作用下的地基膨胀量计算时,应测定土样在自重与附加压力之和作用下的膨胀率。
11.3.4 对膨胀土的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膨胀潜势应按 表11.3.4/1 进行分类:
2场地应按下列条件进行分类:
1)平坦场地:地形坡度小于5°;地形坡度大于5°小于14°而距坡肩的水平距离大于10m的坡顶地带;
2)坡地场地:地形坡度等于或大于5°;地形坡度虽小于5°但同一座建筑物或工程设施范围内的局部地形高差大于1m。
3膨胀土地基胀缩等级应按 表11.3.4/2 进行划分:
4确定地基土的承载力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重要建筑物或工程设施的地基承载力宜采用载荷试验或浸水载荷试验确定;
2)一般建筑物或工程设施的地基承载力宜根据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UU试验结果计算确定。
5应对建筑物、工程设施、边坡等的变形、土的含水量的变化及气候等环境条件的变异的监测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