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湿陷性土
11.2.1 湿陷性土的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湿陷性土的年代、成因,分布与地质、地貌、气候之间的关系。
2湿陷性土的地层结构,厚度变化以及与非湿陷性土层的关系。
3湿陷系数与自重湿陷系数随深度的变化。
4湿陷类型和不同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古墓、井坑、井巷、地道等的分布。
6降水的积聚与排泄条件;地下水位季节变化幅度及升降趋向。
7当地消除湿陷性的建筑经验。
11.2.2 湿陷性土的勘探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自重湿陷性场地内高湿陷等级的地基土,探井数量宜占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3~1/2。
2取土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2/3,当勘探点间距较大或数量不多时,宜将所有勘探点作为取土勘探点。
3勘探点的深度,除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外,在非自重湿陷性场地尚应达到基础底面以下5m;在自重湿陷性场地尚应大于自重湿陷性土层的深度,并应满足工程设计与施工的特殊需要。
4土试样应为Ⅰ级土样,并应在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应小于100mm;在钻孔中取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的要求执行。
5探井和钻孔应分层回填夯实,回填土的干密度不应小于1.5g/cm3。
11.2.3 对湿陷性土的岩土工程分析和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判定场地湿陷类型:当实测自重湿陷量Δzs或计算自重湿陷量Δ
zs大于7cm时应判定为自重湿陷性场地;小于或等于7cm时应判定为非自重湿陷性场地。
2地基总湿陷量Δs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执行。
3确定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是根据场地的湿陷类型、计算自重湿陷重Δ
zs和总湿陷量Δs,按 11.2.3/1 确定。
4应提出消除地基湿陷性措施的建议。
5湿陷性黄土的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的有关规定确定。碎石类、砂土类等其它湿陷性土的承载力宜按载荷试验确定。
6宜对自重湿陷性场地的桩基设计提出关于负摩擦力的建议,测定负摩擦力宜进行现场试验。当进行现场试验有困难时可按 表11.2.3/2 中的数值估算:
7黄土的边坡允许坡度可按 表11.2.3/3 结合当地建筑经验确定,对其它湿陷土应根据试验确定其允许坡度。
8当对黄土暗挖法进行稳定性评价时,可按本规范附录H工程地质类比法的黄土分类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