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工程降水
8.5.1 工程降水勘察应搜集当地降水经验及有关水文地质资料,且应与勘察阶段同步进行。
8.5.2 工程降水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地层、岩性、构造、含水层与隔水层的分布、地下水类型、水质、水量、渗透系数、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2沿线重要建筑物地基基础情况,各种构筑物的分布,以及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市政设施的分布。
8.5.3 降水方法的适用范围可按 表8.5.3 选用。
8.5.4 采用本规范表8.5.3所列降水方法不能满足降水深度要求时,可与堵、截等方法组合使用。
8.5.5 地面有重要建筑、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等条件限制,不宜在地面降水时,可在隧洞内采用降水措施。
8.5.6 降水时应计算出水量,对地下水资源、地面沉降有影响时,应将水质符合标准的地下水回灌到地层深处。
8.5.7 工程降水引起的地面附加沉降量,可采用本规范附录E的方法计算。
8.5.8 应根据地下水类型、基坑形状与含水构造的特点、完整性等条件,选用计算公式预测基坑出水量,并提出降水方案的建议。
1块状基坑,可简化为圆形,其基坑出水量,可采用“大井法”选择 表8.5.8/1 中的计算公式。
2流向切穿含水层的条形基坑,出水量可选择 表8.5.8/2 中的公式计算。
8.5.9 管井降水单井出水量应根据地下水类型和井群排列方式等条件,利用干扰井群理论选用计算公式。均质无界含水层、完整井井群的单井出水量,可选用 表8.5.9 中的公式计算。
8.5.10 管井降水水位,可按含水层与降水井性质及井群排列方
式计算,块状基坑,出水量相同的管井,按 下列公式 选用:
8.5.11 工程降水应进行降水水位、出水量及水质和环境监测,并
应做好观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