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地下水参数的测定
8.3.1 地下水参数测定项目,宜根据工程需要与岩土特性确定。
8.3.2 地下水水位,可在钻孔、探井中测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凡遇地下水的钻孔、探井,均应测定初见水位和静止水位。多层含水层的水位,应采取止水措施分层测定。承压含水层应测定承压水头。
2抽水试验孔必须及时进行洗井。抽水试验前应测量自然静止水位。
8.3.3 地下水的流向宜利用等水位线图采用几何法确定。地下水真流速的测定,可采用指示剂法。
8.3.4 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及导水系数宜采用钻孔或探井抽水试验、注水试验求得;含水层的透水性根据渗透系数k值,按 表8.3.4 划分。
8.3.5 含水层的给水度宜采用抽水试验确定。松散岩类含水层的给水度,宜采用实验室法确定;岩石裂隙、岩溶的给水度,可采用裂隙率、岩溶率代替。有经验地区,可采用经验值。
8.3.6 越流系数宜进行带观测孔的多孔抽水试验确定。影响半径可经计算法确定,当工程需要时,可用实测法求得。
8.3.7 孔隙水压力,在中等和中等以上渗透性的土层中可采用立管式测压计。在弱渗透性土层中宜采用孔隙水压力探头测定。
8.3.8 布置抽水试验和注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验孔应布置在不同地貌单元、不同含水层(组)且富水性较强的地段,并应距隧道外侧3~5m。
2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区间、车站。
3评价降水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区段。
4评价含水层的渗透性,抽水试验的观测孔宜垂直或平行地下水流向。
5抽水试验孔的水位下降深度,应与施工降水状态接近。
6在含水构造复杂且富水性较强的地段,应分层或分段进行抽水试验;潜水与承压水、咸水与淡水应分别进行抽水试验。
8.3.9 抽水试验和注水试验,应同时观测水位和水量。
8.3.10 抽水稳定应根据出水量和水位降深与时间关系曲线在一定范围内微小波动,且没有持续上升或下降趋势的原则确定。稳定延续时间不应少于8h。
8.3.11 抽水结束后,应进行恢复水位观测直至稳定。
8.3.12 注水试验的注水稳定时间宜为4~6h。
8.3.13 在含水构造简单,且富水性不强的区段,可采用提水试验。
8.3.14 渗透系数,应在分析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当根据水位恢复速度计算渗透系数时,可按本规范附录D选用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