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地下建筑物测绘
6.3.1 地下建筑物应包括与工程有关的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和停车场、地下商店、仓库以及各种地下通道、出入口、竖井等均应详细测绘。
6.3.2 图根控制应布设成附合导线,对无出入口的地下建筑物可布设支导线。
6.3.3 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图根导线的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执行。
2地下图根导线可附合在地上图根导线点、精密导线点或城市导线点上,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表6.3.3 的规定。
6.3.4 地下图根导线宜通过地下建筑物的出入口直接与地面控制点联测。
6.3.5 地下建筑物的平面图施测要求除应按本规范第5.3节和第5.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定建筑物的内壁确定其轮廓后,应调查或探测墙壁厚度,并应加绘外墙符号;困难时,次要建筑物可仅绘内壁线。
2地下建筑物的底面高程注记应加圆括号。
3测绘地下建筑物的各种附属设施。
6.3.6 地下通道除测量巷道及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外,还应测量起点、终点、折点、交点、变坡点等处底板的高程,并应根据通道断面形状进行断面测量。在地下通道平面图上应注记断面尺寸、衬砌材料和通道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