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地下管线调查与测绘
6.2.1 地下管线应包括埋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和电力、电信等管线。除管径小于50mm的给水管道和管径小于200mm的排水管道外,均应进行调查与测绘。
6.2.2 地下管线在进行调查前,必须全面搜集和整理测区范围内已有的地下管线资料,包括各种地下管线图及技术说明资料,并应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比较分析,确定其能否利用及需要补充的内容。现场踏勘核查,应察看地下管线分布和出露情况,直埋管线的地面标志保存情况,当地的地球物理条件及可能的干扰因素。并应制定地下管线调查、探查和测绘的技术计划。
6.2.3 对沿线具有明显管线点的地下管线应进行实地调查、量测、记录管线点有关数据和填写管线调查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管线实地调查时应查明管线的性质、类型、走向、电缆根数、材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载体特征、敷设年月、产权单位等。
2在明显管线点上应量测地下管线的埋深。
3当地下管线中心线偏离管线点时,应量测其偏距和方位。
4地下管道与管沟应量测其断面尺寸,圆形断面应量测外径,矩形断面应量取外壁的宽和高。
6.2.4 隐蔽地下管线宜采用物探方法查明其位置、走向、埋深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查前应进行探查方法试验和仪器检校。
2隐蔽管线点,宜在其交叉点、分支点、转折点、起终点及附属设施中心点等特征点的地面投影位置上和设计、施工特殊需要的位置进行探测。
3经物探定位的管线点应设置地面标志和绘制点位示意图。
4探查所获资料尚不能满足设计与施工要求时,应开挖调查与测绘。
6.2.5 地下管线的测绘工作包括测量管线点与细部点的平面位置及高程,测绘管线剖面图及窨井平面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本规范第6.1.4条规定的测量方法测量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点标志的坐标和高程。
2宜按本规范附录C绘制剖面图。
3在地下管线交叉、分支、转折、变径、变坡处的窨井(或小室)等位置应绘制平面图。平面图内容应包括管线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阀门、消火栓、排气、排水、排污装置等)、管线走向、窨井轮廓、井底高程等。
6.2.6在地下管线综合图上,偏距大于图上0.4mm的管线应绘出其实际位置,管径大于1m者用双线表示。综合管线图以分色表示为宜,绘制地下管线综合图采用的图例、符号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地下管线综合图上附绘制地下管线外,还应将道路、街坊以及与地下管线有参照作用的建筑物绘于图上。
6.2.7 编制成果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1窨井中心点成果表。
2直埋管线点成果表。
3管线建筑物细部点成果表。
6.2.8 地下管线数字化成图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数字化成图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本章的有关技术要求。各种类型的管线和设施宜分层存贮,并可根据设计需要输出专业管线图或综合管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