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0.1 为统一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可靠和安全适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旧线改造的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工作。
1.0.3 工程勘测设计前期应在城市二等平面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专用平面控制网。施工前应对平面控制网进行复测。
1.0.4 在建立专用平面控制网的同时,应在城市二等高程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专用的高程控制网,并应采用城市二等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施测,其路线高程闭合差应在±8Lmm(L为线路长度,以千米计)之内。施工前应对高程控制网进行复测。
1.0.5 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应与城市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一致,其平面和高程控制网与城市原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重合点的坐标、高程较差,应分别不大于50mm和20mm。
1.0.6 暗挖隧道横向贯通中误差应在±50mm之内,高程贯通中误差应在±25mm之内。
1.0.7 施工定线和放样一般应采用附合导线和附合高程路线的形式。特殊情况下,采用支导线、支水准路线时,必须制定检核措施。
1.0.8 联系测量、地下控制导线测量、地下控制水准测量,在隧道贯通前应独立进行3次,并以3次测量的加权平均值指导隧道贯通。
1.0.9 施工和运营期间应进行线路结构和临近主要建筑物的变形测量。
1.0.10 竣工测量工作应包括铺轨基标和线路轨道竣工测量、区间和车站结构净空竣工测量、设备竣工测量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等。
应首先进行铺轨基标和线路轨道的竣工测量,然后以其为依据进行区间和车站结构竣工测量、设备竣工测量等。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应以地面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为依据进行。
1.0.11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测量仪器和工具进行检定。作业时应消除作业环境对仪器的影响。
1.0.12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