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地下管线竣工测量
18.5.1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应包括施工拆迁、改移、复原的既有管线和新建管线的竣工测量和调查。
18.5.2 因施工改移的原市政、电力和电信等部门的地下管线,在覆土前应进行竣工测量。新管线与旧管线坐标和高程系统不一致时,应采用两个坐标系统共同对旧管线进行测量,并应注记两个系统的换算公式。
18.5.3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竣工覆土前应测定各种管线起点(即衔接点)、折点、分支点、交叉点、变坡点的管线中心或管沟中心和每个检查井中心、小室中心的坐标和高程及其管径和管底(管外顶)的高程。
2对于覆土前来不及测量的点,应设定临时参考点和参考方向,并应测量管线点相对临时参考点的坐标和高程。覆土后应统一测定临时参考点的位置和高程,并按照参考点与管线点的关系换算管线位置。
3测量仪器、测量方法和精度要求应执行本规范第6章有关条款的规定。
4对施工图无变更、交工验收单完备的工程,可重点测量关键部位。
18.5.4 竣工测量完成后应分类别、分区段提交下列资料:
1管线竣工测量(调查)成果表。
2管线竣工测量(调查)平面、剖面综合图。
3地下管线竣工测量(调查)技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