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运营阶段变形测量
17.4.1 运营阶段变形测量应包括如下内容:
1隧道、高架结构变形测量。
2铺轨基标以及线路轨道变形测量。
3环境变形测量。
17.4.2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运营后,应由运营主管部门根据观测体稳定状况,统一制定运营阶段变形测量方案。
17.4.3 运营阶段应对下列地段(部位)的线路轨道、结构进行变形测量:
1不良岩土条件和特殊岩土条件如软土、流砂、熔岩、滑坡等地段。
2沿线路两侧进行物业开发地段。
3运营线路和新建线路衔接、交叉部位。
17.4.4 运营阶段变形监测控制网(点)宜利用施工阶段控制点,也可在远离行车线路的出入口、横通道、通风竖井等部位埋设新点。
17.4.5 线路轨道变形观测点应包括铺轨基标。隧道结构与环境变形观测点的设置及其测量误差要求和作业方法同本规范第17.1节、第17.2节、第17.3节的有关内容。
17.4.6 运营阶段线路、结构变形监测频率应根据竣工时和运营期变形体变形量的大小进行调整。
17.4.7 地表环境变形监测在运营第一年每季度宜观测一次,第二年每半年至少观测一次,直至沉降量小于1mm/100d止。但在变形显著时,应缩短观测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