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地下高程测量

10.4.1 地下高程测量应包括地下施工水准测量和地下控制水准测量。地下高程测量应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并应起算于地下近井水准点。

10.4.2 地下施工水准点宜每50m设置一个,地下施工控制水准点宜每200m设置一个。地下水准点可利用地下导线点,也可在隧道的边墙上单独设置控制水准点,控制水准点的埋设位置见本规范附录G图G.0.5。

10.4.3 地下施工水准测量可采用S3水准仪和3m木制板尺进行往返观测,其闭合差应在±20Lmm(L以千米计)之内。

10.4.4 地下控制水准测量应在隧道贯通前独立进行三次,并与地面向地下转递高程同步。重复测量的高程点与原测点的高程较差应小于5mm,并应采用逐次水准测量的加权平均值作为下次控制水准测量的起算值。地下控制水准测量的方法和精度要求同地面精密水准测量。

10.4.5 相邻竖井间或相邻车站间的地下附合控制水准测量,应按地下施工控制水准测量技术要求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