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平面和高程测量

10.1一般规定

10.1.1 地下平面和高程测量应包括地下施工导线测量、施工控制导线测量和地下施工水准测量、施工控制水准测量。

10.1.2 地下平面和高程起算点应采用直接从地面通过联系测量传递到地下的近井点。地下起算方位边不应少于2条,起算高程点不应少于2个。

10.1.3 地下施工导线、施工控制导线的标志,应根据施工方法和隧道结构形状确定,并宜埋设在隧道底板的线路中线上,也可埋设在线路中线的两侧。当采用盾构施工时,标志可埋设在隧道结构的边墙上或隧道结构的拱顶上。各种标志的形状和埋设位置可按本规范附录G图G.0.1、图G.0.2、图G.0.3和图G.0.4执行。

10.1.4 地下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点应经常复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