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测量
9.1一般规定
9.1.1 联系测量工作应包括地面趋近导线测量、趋近水准测量、通过竖井、斜井、通道的定向测量和传递高程测量以及地下趋近导线测量、地下趋近水准测量。
9.1.2 定向测量宜采用下列方法:
1铅垂仪、陀螺经纬仪联合定向。
2联系三角形定向。
3导线定向测量。
4钻孔投点定向。
9.1.3 传递高程测量宜采用下列方法:
1钢尺(钢丝)法。
2水准测量。
3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9.1.4 定向和导入高程测量应在隧道掘进50m、100~150m时和距贯通面150~200m时分别进行一次,取三次测量成果的加权平均值,指导隧道贯通。
9.1.5 贯通面一侧的隧道长度大于1000m时应提高定向测量精度,提高定向测量精度一般可采取在贯通距离约1/2处通过钻孔投测坐标点或加测陀螺方位角等方法。
9.1.6 定向测量的地下定向边不应少于2条,传递高程的地下近井高程点不应少于2个,并应对地下定向边间和高程点间的几何关系进行检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