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虫害防治

7.1 苗圃应设专人负责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虫情预测预报,建立植保档案。

7.2 应根据本地区不同树种和不同生长阶段的主要病虫发生规律,制订长期和年度防治计划,采取生物、化学和物理等方法进行综合防治。

7.3 认真进行土壤和种苗消毒。避免具有相同病虫害的苗木在一块地上连接种植或连年栽植;不得在育苗地种植易感染病虫的蔬菜和其它作物。

7.4 严格执行国家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未经检疫的种苗不得引进或输出。

7.5 对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时,应十分注意保护天敌。

7.6 应重点防治下列病虫害:

a.根部病虫害:立枯病、根腐病、根癌病;蛴螬、蝼蛄、灰象岬、金针虫、地老虎、线虫等。

b.叶部病虫害:锈病、白粉病、褐斑病、黄化病、丛枝病;蚜虫、红蜘蛛、卷叶虫、避债蛾、巢蛾、天社蛾、刺蛾等。

c.枝干病虫害:腐烂病;透刺蛾、木蠹蛾、天牛、吉丁虫、介壳虫等。
7.7 使用药剂应严格执行国家植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尤其应注意以下几点:

a.正确选择药剂,防止植物产生药害。

b.在有效范围内,宜使用低浓度农药。应注意换用不同药剂,防止病虫产生抗药性。

c.不得使用高污染、高残毒和彼此干扰的药物,提高防治效果。

d.必须执行植保操作规程,确保人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