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 3.1 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在限期内修复。 3.2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 3.3 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道路掘动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3.4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3.5 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3.6 交通场、站应平整、洁净,不得裸露土面。各种设施应完好、美观。 3.7 交通信号灯、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设施,应造型美观、设施完好。 3.8 公用电信设施,标志明显,整洁美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