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景观 2.1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 2.2 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 临街阳台上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外挑阳台不得擅自封闭。 2.3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2.4 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2.5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 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2.6 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2.7 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宜采用下列形式分界: 绿篱; 花坛(花池); 栅栏; 透景围墙; 半透景围墙。 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cm。 胡同里巷、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2.8 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篷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cm,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