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特颁布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县镇可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1.3 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的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