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污泥处置

7.4.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必须进行处置,应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对城市环境的污染。

7.4.2 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2)要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可用作农业肥料,但不宜用于蔬菜地和当年放牧的草地。

7.4.3 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规定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可与城市生活垃圾合并处置,也可另设填埋场单独处置,应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7.4.4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填充洼地、焚烧或其他处置方法,均应符合相应的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