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系统
4.1城市废水受纳体
4.1.1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是接纳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污水的地域,包括水体和土地。
受纳水体应是天然江、河、湖、海和人工水库、运河等地面水体。
受纳土地应是荒地、废地、劣质地、湿地以及坑、塘、淀洼等。
4.1.2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污水受纳水体应符合经批准的水域功能类别的环境保护要求,现有水体或采取引水增容后水体应具有足够的环境容量。雨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排泄能力或容量。
2受纳土地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同时不应污染环境、影响城市发展及农业生产。
4.1.3 城市废水受纳体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跨区选择,应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城市的地理位置、当地的自然条件,结合城市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