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排水体制
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在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
2.2.4 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