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3.0.4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