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水力计算

第一节 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第7.1.1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宜按最不利位置作用面积喷水强度计算。作用面积宜采用正方形或长方形。当采用长方形布置时,其长边应平行于配水支管,边长宜为作用面积值平方根的1.2倍。注:①走道内仅布置一排喷头时,计算动作喷头数每层不宜超过5个; ②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应按每个设计喷水区域内的全部喷头同时开启喷水计算。

二、对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水力计算时,应保证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小于本规范表2.0.2的规定。但其中任意四个喷头组成的保护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应大于也不应小于上表规定数值的20%;

三、对严重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水力计算时,应保证作用面积内任意四个喷头的实际保护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2.0.2的规定;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秒流量宜按下式计算: (7-1-1)

第7.1.2条 ] 高层建筑物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减压孔板或节流管等技术措施。

第7.1.3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不宜超过5米/秒,但配水支管内的水流速度在个别情况下不应大于10米/秒。

第7.1.4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按下式计算: (7-1-4)

第7.1.5条 给水管或消防水泵的计算压力按下式计算: (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