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水幕系统
第6.5.1条 需要进行水幕保护或防火隔断的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第6.5.2条 水幕系统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装置;采用自动开启装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的规定。
第6.5.3条 水幕喷头应均匀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幕作为保护使用时,喷头成单排布置,并喷向被保护对象;
二、舞台口和面积大于3平方米的洞口部位,宜布置双排水幕喷头;
三、每组水幕系统的安装喷头数不宜超过72个;
四、在同一配水支管上应布置相同口径的水幕喷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