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6.4.1条 严重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6.4.2条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

二、喷水区域边界的喷头布置应能有效地扑灭界区的火灾;

三、当设置易熔锁封装置时,应设在两排喷头中间,且距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

第6.4.3条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可设自动或手动开启雨淋阀的装置;但采用自动开启雨淋阀装置时,应同时设有手动开启装置。 自动开启雨淋阀装置,可采用下列传动设备:

一、带易熔锁封的钢索绳装置;

二、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装置,其管径,湿式为25毫米,干式为15毫米。湿式传动管的静水压不应超过雨淋阀前水压的1/4;

三、带火灾探测器的电动控制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