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6.3.1条 不允许有水渍损失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6.3.2条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

二、在预作用阀门之后的管道内充有压力气体时,宜先注入少量清水封闭阀口,再充入压缩空气或氮气,其气压不宜大于2.9×104帕斯卡(0.3公斤/厘米2);

三、发生火灾时,探测器的动作应先于喷头的动作;

四、当火灾探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采取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正常工作的措施;

五、系统应设有手动操作装置。

第6.3.3条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线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3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