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2.1条 室内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干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2.2条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向上布置(干式悬吊型喷头除外)。

第6.2.3条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容积不宜超过1500升,当设有排气装置时,不宜超过3000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