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管道


第5.4.1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并应采用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

第5.4.2条 每根配水支管或配水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5毫米。

第5.4.3条 每侧,每根配水支管设置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应多于8个。当同一配水支管在吊顶上下布置喷头时,其上下侧的喷头数各不多于8个;

二、严重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不应多于6个。

第5.4.4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泄水装置。

第5.4.5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17.7×104帕斯卡(12公斤/厘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