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监测装置
第5.3.1条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工作状态宜能监测:
一、系统的控制阀开启状态;
二、消防水泵电源供应和工作情况;
三、水池、水箱的水位;
四、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最高和最低气温;
五、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低气压;
六、报警阀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情况。
第5.3.2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构筑物,其监测装置信号宜集中控制。 自动监测装置,应设有备用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