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阀门与检验、报警装置


第5.2.1条 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报警阀、控制阀、水力警铃、系统检验装置和压力表。控制阀应设有启闭指示装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辅助电动报警装置。

第5.2.2条 报警阀宜设在明显地点,且便于操作,距地面高度宜为1.2米。报警阀处的地面应有排水措施。

第5.2.3条 水力警铃宜装在报警阀附近,其与报警阀的连接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长度不大于6米时,管径为15毫米;大于6米时为20毫米,但最大长度不应大于20米。水力警铃的启动压力不应小于4.9×10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

第5.2.4条 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延迟器等防止误报警的装置。

第5.2.5条 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一、湿式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为800个;

二、有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500个;无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25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