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系统组件
第一节 喷头 第5.1.1条 在不同的环境温度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比环境最高温度高30℃。
第5.1.2条 建筑物、构筑物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有库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安装个数的1%,且每种类型和不同温标的备用喷头数均不应少于10个。
第5.1.3条 在有腐蚀气体的环境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采取不影响喷头感温元件功能的措施。
第5.1.4条 每个喷头出水量应按下式计算。(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