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
一、舞台的葡萄棚下部,宜布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二、葡萄棚以上如为金属承重构件时,应在屋面板下面布置闭式喷头; 三、舞台口和舞台与侧台、后台的隔墙上的洞口处,应设水幕系统。 第4.3.2条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米的大空间建筑物,在其顶板或吊顶下可不设喷头。 第4.3.3条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吊顶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净距大于80厘米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当其内有可燃物或装设电缆、电线时,应在闷顶或技术夹层内设置喷头。 第4.3.4条 在自动扶梯、螺旋梯穿过楼板的部位,应设置喷头或采用水幕分隔。 第4.3.5条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相连的下列部位应布置喷头: 一、存放、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 二、运送可燃物品的通廊。 第4.3.6条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内,有下列情况的部位应布置喷头: 一、宽度大于80厘米的挑廊下面; 二、宽度大于80厘米的矩形风道或直径大于1米的圆形风道下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