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喷头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各危险等级建筑物、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 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30厘米。 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第4.1.3条 布置在有坡度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当屋面板坡度大于1∶3并且在距屋脊75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在屋脊处增设一排喷头。

第4.1.4条 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要求确定。

第4.1.5条 在门窗洞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厘米;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