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第3.2.1条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水池:

一、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室外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

]第3.2.2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小时计算,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水源连续补水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当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或水箱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3.2.3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其容量应按10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可不大于18立方米。

第3.2.4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一、水源能保证系统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二、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有稳压水泵或气压给水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