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防给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

第3.1.2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洁而中断供水的措施。

第3.1.3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升/秒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