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条 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第2.0.3条 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升/秒·米;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带的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