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