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消防

第8.0.1条 烟花爆竹工厂必须设置消防设施。根据工厂规模大小、厂房布置分散密集程度、建筑物耐火等级以及市镇消防车到达时间长短等采用消火栓系统、固定式灭火装置、手抬机动泵或其他消防器材。

第8.0.2条 消防供水的水源,必须充足可靠。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在枯水期,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自备水源井,而厂区内无消防蓄水设备时,消防给水管网宜设计成环状,并有两条输水干管接自市政给水管网或自备水源井。

第8.0.3条 当厂区内设置蓄水池、水塔或有天然河、湖、池塘可利用时,宜设有固定式消防泵组或手抬机动泵。

第8.0.4条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当每个建筑物的体积均不起过300m3,可按10L/s、消防延续时间可按1.5h计算。

第8.0.5条 易发生燃烧事故的厂房,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人操作的工作间内,在工作台的上方宜设置手动控制的水喷淋系统或翻斗水箱。

二、操作人员起过四人,面积超过24m2的工作间内,宜设手动控制的水喷淋系统及水塔或气压水罐供水设备,消防廷续时间应按30min计算;

三、操作人员多于六人,面积超过60m2或存药量大于30kg时,宜设自动控制的水喷淋系统,其消防延续时间按1h计算。

第8.0.6条 在产品或原料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助长火势蔓延的厂房内,不应设置用水灭火的设备,应采用干粉、干砂或其他扑灭金属火灾的灭火器材。

第8.0.7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可设消防蓄水池、高位水池、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消防用水量应按15L/s,消防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消防蓄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第8.0.8条 消防储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的措施。使用后的补给恢复时间不应超过48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