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第7.5.1条 危险品仓库应根据当地气候和存放物品的要求,采取防潮、隔热、通风、防小动物等措施。

第7.5.2条 危险品仓库可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结构。黑火药总仓库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第7.5.3条 危险品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当仓库面积小于150m2,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一个。 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第7.5.4条 危险品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不得设门槛;门洞的宽度不宜小于1.2m。 贮存期较长的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为通风用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第7.5.5 条危险品总仓库的窗应能开启,宜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勒脚处宜设置进风窗。

第7.5.6条 危险品仓库的地面,应符合本规范第7.4.4条的规定。当危险品已装箱并不在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