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危险品厂房的建筑构造 第7.4.1条 A、C级厂房的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门宽不应小于1.2m。危险性工作间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门宽不应小于1.0m。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7.4.2条 黑火药和烟火药生产厂房应采用木门窗。门窗的小五金,应采用在相互碰撞或摩擦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第7.4.3条 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窗洞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0m; 二、窗扇的高度,不应小于1.5m; 三、窗台的高度,不应高出室内地面0.5m; 四、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得设置中挺; 五、窗扇不宜设插销,应利于快速开启; 六、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第7.4.4条 危险性工作间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火花能引起危险品燃烧、爆炸的工作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二、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 三、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导静电地面。 第7.4.5条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不宜设置吊顶,当设置吊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上不应有孔洞; 二、墙体应砌至屋面板或梁的底部。 第7.4.6条 危险性工作间的内墙应抹灰。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其地面、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 易燃易爆粉尘较少的工作间宜用湿布擦洗,内墙面应刷1.5~2.0m高油漆墙裙;经常冲洗的工作间,其顶棚及内墙面应刷油漆,油漆颜色与危险品颜色应有所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