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危险品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7.3.1条 A、C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当面积小于9m2。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不超过二人时,可设一个;当面积小于18m2,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不超过四人时,也可设一个,但必须设安全窗。 第7.3.2条 须穿过另一危险性工作间才能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作为本工作间的安全出口。 防护土堤内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土堤的开口方向。 第7.3.3条 A、C级厂房外墙上宜设置安全窗。安全窗可作为安全出口,但不得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 第7.3.4条 A、C级厂房每一危险工作间内,由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A级厂房不应超过5m; 二、C级厂房不应超过8m。 第7.3.5条 厂房内的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每排操作岗位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工作间内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第7.3.6条 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外开启,室内不得装插销; 二、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的开启方向应与疏散门一致; 三、危险性工作间的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作成防滑坡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