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各级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面积小于20m 2 的A级建筑物或面积不超过300m 2 的C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可为三级。 第7.1.2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设有供A、C级建筑物内操作人员使用的洗涤、淋浴、更衣、卫生间等辅助用室和办公用室。 第7.1.3条 危险品生产区的办公用室和辅助用室,宜独立建设。当附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A级厂房不应附设除更衣室外的辅助用室和办公用室; 二、C级厂房可附设辅助用室和办公用室,并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并采用防火墙与生产工作间隔开。 办公用室和辅助用室应为单层建筑,其门窗不宜面向相邻厂房危险性工作间的泄爆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