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危险品的运输

第6.2.1条 危险品的运输,应采用带有防火罩的汽车运输。不宜采用三轮车,严禁用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斗车运输。

第6.2.2条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A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

二、距C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5m;

三、运输散露危险品的道路中心线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地点,不应小于35m。

第6.2.3条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汽车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第6.2.4条 机动车在A、C级建筑物门前装卸作业时,宜在2.5m以外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