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艺布置

第5.0.1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工艺,宜采用先进技术,做到隔离操作。并应减少厂房内存药量和操作人员,做到小型分散。

第5.0.2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减少危险品储存,单个危险品中转库允许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两天生产需要量。

第5.0.3条 A级、C级厂房和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平面宜为矩形。

第5.0.4条 A级厂房应单机单间、独立设置。当需联建时,应采用防护墙隔离,或设置在抗爆间室内。当机器生产黑药引火线时,每个生产间不应超过二台机组。 C级厂房中称原料、氧化剂和可燃剂的粉碎和筛选厂房,应独立建设。

第5.0.5条 不同危险等级的中转库,应独立设置,不得和生产厂房联建。

第5.0.6条 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品厂房,不得和危险品厂房联建。

第5.0.7条 厂房内的工艺布置,应便于及时处理事故和操作人员疏散。

第5.0.8条 A级、C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

第5.0.9条 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药剂的干燥,宜利用日光或采用热水和低压蒸汽烘干。烘干厂房内的温度,应符合产品工艺安全要求,并应设置感温报警装置。严禁采用明火烘干。

第5.0.10条 烘干厂房内产品的堆垛高度,不应大于1.2m,堆垛离地面不应小于0.2m,堆垛离热源不应小于0.3m。